保險法第九條:『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,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,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,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。』
金管會96.12.28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731號令:『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,其服務範圍包括
風險規劃、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。』保險法第九條有關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、項目如下:
| 服務範圍 | 服務項目 |
| 風險規劃 |
一、 人身風險規劃 |
| 保險理賠申請服務 | 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(註一) |
註一:所稱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,係指非經該保
險經紀人洽訂之保險契約所生之理賠申請案件,且
限與原經手之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者。
『冠鋆保險經紀人』以客戶為本之服務理念,透過下列程序予於落實:
1.詳實之風險分析:以溝通信任確實分析客戶之人身、財產、信用風險。
2.風險之防阻與轉移
3.風險轉移之管理
4.風險發生後之控制與服務
5.其他之服務
『保險』為人類生活最密切與跨世代互動之社會行為,永續經營是保險業首要宗旨,必備條件有二:
一、保險經紀公司要以『誠信』為原則,客戶與同仁間須誠實相待,並信守合約條款之精神。
二、穩健經營與發展,落實成本之控管,面對並突破外在環境變化與挑戰,協助各級組織發展,確保對同仁合約之利益不綴。
『誠信』為『冠鋆保險經紀人』創業精神之最高原則,穩健發展為公司經營方針。